12月8日音讯,据海淀法院网音讯,因以为其买的新手机是二手货,顾客张先生将卖家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交还货款4215元并付出三倍补偿合计1686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9年8月1日,他在被告店中购买了华为P20Pro手机一部,在购买中被告并未奉告原告该手机归于二手手机,依然依照新出厂的手机价格出售给了张先生。因被告处没有手机壳,所以张先生当天去华为手机店购买手机壳。在购买手机壳过程中,专卖店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该手机归于二手手机,且该手机于2018年5月29日就现已激活,至2019年5月30日到期。
因而张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货退款,可是科技公司予以回绝。后2019年8月1日张先生投诉至顾客协会,顾客协会出具停止告诉,故其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