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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骨被擅用晋江文学维权一审获赔81010元

时间:2019-12-25 16:06:41  阅读:1590+ 作者:责任编辑NO。邓安翔0215

  原标题:“花千骨”被擅用,“晋江文学”维权一审获赔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以为“飞卢小说网”创造大赛中运营的百余部网络小说著作称号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赛胶葛为由,将“飞卢小说网”运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定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晋江文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81010元。

  “花千骨”被别人擅用,“晋江文学”申述维权

  原告晋江公司运营网络文学创造网站,是国内较早传达网络小说的网站,也被广阔网友称为“晋江文学”,其申述称,公司签约作者果果创造的文学著作《花千骨》由其运营,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阔的顾客知悉并取得较高的商场闻名度。“花千骨”也渐渐的变成了明显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供给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闻名产品特有称号。

  被告亦运营网络文学网站,与原告系同业竞赛者,在其运营的“飞卢小说网”上经过举行盈余性质的同人小说创造大赛,运营了100多部著作称号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该行为运用原告特有产品的称号,经过搭便车的行为取得不合法收益,并提高其商场之间的竞赛力以获取买卖时机和商场竞赛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赛,因而申述要求腾飞克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销1010元。

  被告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实在名字与笔名之间的对应联系,建议其产品为闻名著作,但并无依据予以证明,网页截图及百度百科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建议,晋江公司称其阅览内容或著作借电视剧发生热销,影视著作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一切,其行为才是搭便车,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赛联系。

  法院一审:被告构成不正当竞赛

  法院经审理以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存在竞赛联系,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著作《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著作,晋江公司对该著作享有相应运营权益。涉案著作《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造品,于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书的相应图书销量明显,该著作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闻名度较高。

  著作称号“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运营使其具有较高闻名度,在相关大众中的辨认度较高,故小说著作称号“花千骨”应认定为闻名产品特有称号。

  关于“飞卢小说网”中9部称号中包括“花千骨”的A级签约著作,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一起供给且共获收益,二者一起施行了运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闻名产品特有称号之不正当竞赛行为。

  关于其他98部著作,为腾飞克公司择优挑选签约规模,故其关于网站中存在的著作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著作《花千骨》的闻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运用别人享有权益的著作称号、搭别人便车的不正当竞赛行为,腾飞克公司依然予以听任,未尽应有的留意责任,构成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赛。

  法院归纳考量涉案著作《花千骨》闻名度和影响力、腾飞克公司的片面差错程度、不正当竞赛行为方法、期间等要素,终究判定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81010元。

  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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