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管理与员工隐私保护应当并行不悖
万周
深圳某公司为方便管理,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该公司女员工张某某因担心摄像头会让自己走光而坚持上班打伞被解聘。张某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赔偿33万余元。官司历经一裁二审到再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再审申请。近期,这一案例引发热议。(7月9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已成为不少企业的标配。此举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用工管理效率,但也因存在侵犯员工隐私权之嫌,引发了诸多与涉嫌侵犯隐私有关的劳动争议。在深圳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虽然法院最终以公司没有侵犯隐私权驳回涉事员工的赔偿请求,但该案同样释放出安装摄像头不得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警示意义,值得相关企业重视。
企业出于提升用工管理水平的考量,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完全有必要,可即便如此,企业也不能为了便于管理而忽视对员工隐私权的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与生俱来,依法受到保护。企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和安装后的管理中,必须坚守保护每一个员工隐私权的法治底线,不能只图自身管理方便任性而为。
不少员工之所以对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反感,主要是担心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也正因如此,近年来牵涉安装摄像头引发的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才时有发生。从司法处理的相关案例来看,企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获取员工的隐私信息后,只要不存在泄露或其他侵权行为,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警示企业,在利用摄像头提升管理效能时,必须守住不让员工隐私信息泄露和不实施侵权的边界,始终把利用摄像头进行用工管理的行为严格规范在法治框架内。
现实中也有少数企业只图管理便利,置法律的红线于不顾,忽视摄像头所获员工个人隐私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将自身推向违法的风险中。如此顾此失彼,不但有悖用工管理的初心,致使原本作为提升管理质效的摄像头沦为侵犯员工隐私权的工具,也让企业和员工“两败俱伤”,可谓得不偿失。
企业应当在便利管理和保护员工隐私权之间寻找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在涉及安装摄像头一事上,只要守住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完全可以让二者并行不悖。企业要坚持员工隐私权保护至上的管理理念,通过书面协商约定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可能涉及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逐一列举。在安装摄像头前,企业应明确员工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授权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并把好规范管理的“闸门”,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导致员工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此外,监管部门也要依法强化监管,对企业利用摄像头进行用工管理中的侵犯员工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惩戒。同时,应切实强化员工隐私权被侵犯后的权利救济,鼓励、支持员工依法维权。如此,才能真正确保摄像头在便利企业管理和保护员工隐私权之间,发挥其最大作用。
原标题:企业管理与员工隐私保护应当并行不悖